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南京市商业联合会
英文译名:NanJing General Chamber Of Commerce
缩写:NJGCC
第二条 南京市商业联合会是由南京地区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传统及现代服务业企事业、区商业联合会、全市性商贸服务业行业专业协会和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增进会员交流,协调行业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南京市商务局和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南京市解放路38号北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南京市商业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引导会员企业科学发展、依法经营;
(二) 开展调查研究,建立全市商业信息网络系统,定期收集商业企业购销数据和营销信息。向政府反映商业行业的情况和问题,特别是主要消费品的变化趋势及重点地产品市场占有率情况,为产业结构调整提出政策性建议;协助政府制订商品流通行业的方针、政策;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确定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增强企业竞争力;
(三) 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有关经济信息,为会员企业提供有关信息、咨询等服务;
(四) 参与制定、修改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及其他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整改,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妥善处理;
(五) 推动商业信用体系建设,搞好行业自律,信守商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六)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
(七) 代表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调查、应诉和诉讼,开展经济纠纷仲裁工作;
(八) 组织会员企业有关人员的培训,承担有关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全行业经营人员素质,规范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九) 帮助会员企业开拓新的经营领域和流通渠道,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举办研讨会、交流会,配合有关部门举办商品展销会、推介会等活动,引导会员企业吸收先进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促进会员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 承担行业统计、行业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开展企业信用征信、信用咨询等工作;
(十一) 配合中国商业联合会、江苏省商业协会及全国性、全省性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区商联会及全市有关专业行业协会的工作,联合开展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各项活动;
(十二) 做好会员之间、会员与部门之间的协调服务工作;
(十三) 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十四) 依法开办实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南京市商业联合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以及符合本会入会条件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关市场信息和经济活动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三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南京市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聘任副秘书长和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须提前通知理事,并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团体会员单位的常务理事,调离原单位,即不再任本会常务理事,由原单位另推荐一名同志递补并报理事会确认。
常务理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南京商贸业界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南京市商业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 的财产管理
第四十一条 南京市商业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8月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南京市商业联合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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